Friday, September 29, 2006

幼92辛部落格--郭淑惠
國人在日常生活中很少談論生與死的問題,對於死的研究更少,甚至忌諱。在我們的教育體制或系統中,表面上是很重視通識教育,但實際上在各個大學裡,通識課程的學分是最好混到的,以致於當今社會的確有些人連基本的做人基本要求都做不到,而影響了社會安全。美國哈佛大學是世界名校,它有五十個通識教育學分,而國內大學只有八至十個學分,相差如此大,我們的青年學子在學習做人的道理的這類課程,被許多的專業課程剝奪支解,而當這些青年學子無所適從而犯錯時,卻反過來責備他們沒有通識素養,這是成人和教育單位應負的責任。
一般人對於悲傷的觀念是軟弱無能的表現,因此親人死亡時,要節哀順變,這是對於悲傷的一種迷思。其實悲傷的歷程即是治療的過程-悲傷的歷程是複雜且積極的因應過程,其中需要悲喪者全力投入,面對挑戰承擔許多新的任務,並做許多的選擇,在充滿選擇的過程中,可重新儲存悲喪者的自主感,助其治療傷口,我們愈能去體驗自己各種悲傷感受,愈有治癒的力量。任何重大的失落事件所造成的變化是全人的、持續一生的經驗,親人死亡造成的失落,就像在我們心中留下一個大傷口,在悲傷調適的初期,這傷口像個無底洞,無論用什麼去填補都沒有用,只有去經歷那因為被剝奪與親人間聯繫的傷痛,這個傷口才會逐漸癒合;在傷口逐漸復原後,留下的痕跡便是悲喪者與逝者之間某種精神聯繫的象徵。
當人經歷失落時有悲傷的反應是正常的,但關於有悲傷權利被剝奪的現象,是不可忽視的;有些人經歷失落,但因為沒有被社會認可的角色,即使有悲傷也無法公開表達出來。這種現象大致可分為四種:
(一)當與死者關係未被認可時--通常關係不包含在血緣親屬範圍內,像朋友、鄰居、姻親、同事等,這種關係未被給予機會公開表示其失落悲傷,反而被期待要支持家屬,此外尚有婚外情對象、同性戀關係的對象等的悲傷權利也被剝奪。
(二)當失落事實未被社會認可時--在社會上有很多的失落未被認知為是重要的,如流產、胎死腹中、墮胎、寵物死亡等都沒有公開的儀式來悼念,擁有這些失落經驗的人,大都自己承受巨大的悲傷,另有如植物人、腦傷病人,他們的生存雖已喪失社會與心理功能,但對其家屬卻有巨大的照顧壓力及悲傷,往往社會並沒有給予相關的支持。
(三)悲喪者本身未被社會認可時--有些人因其個人能力的缺陷或年齡的關係,被認為沒有能力悲傷,所以擅自剝奪其悲傷的權利,如心智障礙、老人或嬰幼兒等。
(四)當死亡形式未被社會允許時--有些死亡的方式,在社會上未被允許時,其家屬有其悲傷卻無法獲得社會支持,如死刑罪犯、自殺者、AIDS患者等,死刑犯的家屬很少得到社會支持,因社會大眾認為那是為其所犯的罪應該付出的代價,連帶地吝於對其家屬提供支持。
這些被剝奪悲傷權力者,他們缺少許多能促進哀悼的機會及相關的社會支持,更加重了這些人悲傷情緒的程度,所以這群需要悲傷卻無法表達悲傷的人,非常需要我們更多的諒解與接納,也需要學術界更多的研究並進行了解。
有一種叫生前遺囑的做法很好,有尊嚴的交代身後事了無遺憾,也解決了往生後有可能發生的爭執與衝突,希望有一天我能有空靜下心來,深思熟慮的為自己擬下一份生前遺囑。

2 Comments:

Blogger Jimmy Ou said...

Hi,

你的文章一向相當的具有深度。非常欣賞。

生命教育(life education)是國內教育中不被重視的一環,卻是重要的一環。我們可以對這個議題多做省思。

Jimmy Ou

12:38 AM  
Blogger Jimmy Ou said...

Hi, 淑惠,

感謝你的分享!
我特別喜歡你的論點:有關新舊典範相互取代的問題!

: )

Jimmy Ou

5:52 PM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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